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费保险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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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费保险 |
 太平洋人寿 |
| 保险类别: |
万能寿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不限 |
| 缴费方式: |
年缴、趸缴。 |
| 缴费期限: |
灵活 |
| 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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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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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
一、护理费: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起,保险人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下表给付老年护理费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龄(周岁) 70-79 80-89 90及以上老年护理费年给付标准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2倍 保险金额的3倍。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身故,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终身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二、保险费的缴付设趸缴、限缴(5年、10年、20年缴清)和年缴(年缴至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及60周岁)等缴费方式,但必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申领老年护理费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老年护理费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四、被保险人领取老年护理费后,投保人不能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释义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5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0%。 第十条 适用于主险合同 一、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能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 二、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时,本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主险合同减额缴清后,本合同适用"减额缴清";主险合同保险费垫缴后,本合同适用"保险费垫缴"。但本合同不单独适用"减额缴清"、"保险费垫缴"。 四、"保险权益的转换"、"合同的转换"、"保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合同。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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