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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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
 平安寿险 |
| 保险类别: |
家庭财产 |
| 保险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无年龄限制 |
| 缴费方式: |
灵活 |
| 缴费期限: |
灵活 |
| 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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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
|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动行为、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八)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六条 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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