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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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
 泰康人寿 |
| 保险类别: |
养老保险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不限 |
| 缴费方式: |
年缴、趸缴。 |
| 缴费期限: |
灵活 |
| 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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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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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按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按约定的下列领取方式之一并根据年金领取标准领取养老年金。 1、 被保险人一次领取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其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按固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被保险人按固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被保险人首年按一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起,领取标准在首年的基础上,按5%的幅度递增。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 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根据年金领取标准,将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部分转换为年金,未转换为年金的交费帐户余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除外责任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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