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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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 |
 泰康人寿 |
| 保险类别: |
少儿保险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30天-12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
| 缴费期限: |
趸缴、6年缴清、10年缴清或年缴至15周岁、缴至18周岁等缴费期。 |
| 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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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
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存给付有如下三种方式,投保人投保时须选择投保其中任何一种: 1、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 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 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200%;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含)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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