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逐步走向正轨。我们应相信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时,只要我们认真履行告之义务,并且能够按规定按时缴纳保险费,出险后及时如实报案,如实提供相关票证单据,我们的权利就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粤B2-20060755